(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务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处室、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