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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劳社[2006]63号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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