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苏劳社[2006]63号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劳动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