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苏劳社[2006]63号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