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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务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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