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劳动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