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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本机关同意公开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如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也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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