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本机关同意公开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如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也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