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