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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五日

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集资金和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2008年4月2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对我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集资金标准和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筹集资金标准

  根据省政府十一届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要求,2008年度全省新农合人均筹集资金标准为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90元,参合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10元。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参合人数每人计算)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各市、区参合农民每人4元。

  (二)省级财政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61元。

  (三)市本级财政补助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参合农民每人7元,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3元。另对全市贫困镇(具体名单附后)实施再补助,按参合人数计算,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438元的镇(街道),每人补助5元。在此基础上,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220元的镇(街道)(具体名单附后),再给予每人补助12元。补助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每人5元。

  (四)按各级财政补助90元的标准,除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的补助外,其余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决定。

  (五)参合农民出资标准仍按《关于印发江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07号)规定执行。

  调整方案增加的资金,市、县、镇三级财政从今年9月开始划拨,12月20日前必须全部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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