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企业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及时通知农民工,使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总工会共同负责)
(三)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优先准予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配套改革政策。(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林厅、人口计生委配合)
(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农民涉土信访接待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省农林厅、省委农工办共同负责)
(五)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督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工作力量、规范工作程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建立专项经费,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将涉及农民工的纠纷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积极调解的基础上,按照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依法全面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法院、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负责)
(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积极在农民工青年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利用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等服务平台,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助学计划”、“把文明带回家”、“进城务工青年防治艾滋病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和流动妇女组织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开办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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