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指导和推动各地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农民工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争取2006年底全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200万。改进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做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探索研究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认真贯彻省关于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相关规定,确保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总工会配合)
(四)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7、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督促输入地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各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考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8、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输入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为农民工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及社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各地政府免疫规划,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接种点,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配合)
9、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协同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制度,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依法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药具。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重点评估基层基础和管理服务工作。(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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