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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8修改)

  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是否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是否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第七条 实物监督。

  (一)必须监督的内容

  1.图纸会审;

  2.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

  1.桩基础,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基础、主体工程,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

  4.原材料;

  5.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

  6.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工程验收监督。

  (一)重点监督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监督验收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验收的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监督质量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验评标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五)竣工验收通过后,监督建设单位是否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质监站在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纠正。质监站根据监督的情况签发《质量监督报告》,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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