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做到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严禁越权设项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否则,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要及时向当地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或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违规收费的单位进行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中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有关执收部门要分别省重点建设项目,就其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收费金额等情况在每季度终了5日内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区别重点建设项目将有关收费减免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物价局。
八、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附件:河北省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征收部门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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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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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地开垦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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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资源费(含城市资源费)
| 水利或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价费字[1992]181号,价费字[1992]641号,冀政[1998]87号,冀政[2001]44号,冀价行费字[1999]26号
|
3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冀水农字[1994]2号
|
4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冀水农字[1994]2号
|
5
| 排污费
| 环保部门
|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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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占道费和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设部门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冀建城[199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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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绿地临时占用费
| 城市绿化部门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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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家建设土地征用条例》,农(土)字[198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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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设定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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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中央和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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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工商部门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3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计价格[2001]1734号
|
4
| 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工本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价费字[1993]139号
|
5
| 征地管理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冀价经费[2001]32号
|
6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建设部门
| 价费字[1993]13号,计价格[2001]585号;冀价行费[1998]90号,冀价经费[2001]32号
|
7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建设部门
| 价费字[1993]181号,冀政[1992]53号;冀价工[2000]44号
|
8
| 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部门
| 中发[2001]9号,省政府令[1992]20号,冀政办[1988]4号;冀价行费字[1998]279号,冀价行费字[2000]44号
|
9
|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
| 建设或经贸部门
|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综字[1999]96号,省政府令[199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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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经贸部门
|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冀财综[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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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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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部门
| 冀政[1992]53号,冀政办函[1999]1号,冀价经费[2001]32号,冀价经费[2002]29、30、31、32、33号,冀价经费[2003]8、9、11、12、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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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旧区改造费
| 建设部门
| 冀政[1992]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