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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03]64号 2003年9月17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建设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治理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治理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各种集资、摊派的治理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圆满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二、 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或调整,哪些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在此基础上,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对合法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取消、保留、归并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项目数、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数及项目名称、预计每年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数额、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意见等情况),要在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

  要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取缔向建筑企业进行的各种摊派。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执行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缴收费资金,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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