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综[2003]67号 2003年9月27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文化厅: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