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火化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综[2003]80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民政厅: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对火化证明和骨灰安放证实行规范管理。中国殡葬协会要求统一印制和发放火化证和骨灰安放证。为此,现就火化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民政部门向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单位发放火化证时,向殡葬单位收取火化证工本费;向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单位发放骨灰安放证时,向殡葬单位收取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单位按照丧主要求办理骨灰安放、向丧主发放骨灰安放证时,向丧主收取骨灰安放证工本费。火化证和骨灰安放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殡葬单位向丧主发放火化证的工本费由殡葬单位收取丧主的火化费列支,不得再向丧主另行收取火化证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