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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四、 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五、 请各市在2004年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附件:河北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公安部门

1、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价费字[1992]240号

 

2、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号牌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号牌架

 
 

机动车彩色照片

 
 

3、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价费字[1992]240号

 

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价费字[1992]240号

 

5、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7、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8、清障拖车收费

冀财综字[1996]2号

 

9、交通事故用吊车收费

冀财综字[1996]2号

 

10、对超限物品运输管理收费

冀财综字[1996]2号

(二)农业部门

11、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5]225号

(三)交通部门

12、公路养路费

交工字[1991]714号

国发[1996]29号

 

13、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格[1997]2500号

 

14、车辆通行费

公路法》交公路发[1994]686号

 

15、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冀交运字[1991]14号,冀价行费字[1997]219号

(四)建设部门

16、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省政府冀政[1992]53号,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计字[1994]141号

 

17、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

省政府批准,冀财规[2002]62号

(五)林业部门

18、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96号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

 

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冀财综[1996]9号,冀财规[2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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