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综[2003]37号 2003年6月5日)
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协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
增加彩票发行额度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申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五”期间,国家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其中,中央统筹安排的公益金用于补助国家级扶贫开发县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及维护;省安排的公益金补助项目,优先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县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二、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办字[2000]69号),市、县(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对需要建设和维护的项目,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投资计划,落实地方政府投资筹集渠道和资金数额。对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将难以安排。
各市按照本地制定的“十五”期间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规划,本着轻重缓急程序和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向省申报。国家和省对每个市安排的补助项目每年一般不超过3个。
三、国家级扶贫开发县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应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函》(校外联函[2001]1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上报有关项目和资金情况,经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筛选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向中央提出申请。
四、其他市、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申请省补助资金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资金补助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概况、投资(维护资金)总额、资金筹集渠道、项目预算、地方自筹资金预算批文、申请补助数额;新建项目还包括基建计划审批文件、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法律文件和建设项目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