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10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属第八条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