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妥善解决所欠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严惩损害求职者利益的非法中介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应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依法实施有效监督,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发〔2005〕36号文件已将劳务派遣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组织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所属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组织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