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城乡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现阶段要重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全市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形成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市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除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鼓励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活动,要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