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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四)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支柱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岗位;要利用我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围绕山水、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五)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增加就业容量。要立足市场,加快培育和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对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就业。要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七)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规范劳动管理,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市属原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各县原纳入由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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