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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八)征收荒地、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二)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0.75亩),不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0.6亩),不超过0.05公顷(0.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倍。

  (四)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0.45亩),不超过0.04公顷(0.6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

  (五)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0.375亩),不超过0.03公顷(0.4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二倍。

  (六)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0.3亩),不超过0.025公顷(0.3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四倍。

  (七)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0.3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八)征收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九)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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