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八)征收荒地、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二)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0.75亩),不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0.6亩),不超过0.05公顷(0.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倍。
(四)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0.45亩),不超过0.04公顷(0.6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
(五)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0.375亩),不超过0.03公顷(0.4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二倍。
(六)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0.3亩),不超过0.025公顷(0.3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四倍。
(七)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0.3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八)征收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九)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