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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三年内因新建、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新建、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3.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4.家庭成员中因赌博或进行与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人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五、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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