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月补差金额
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保障思路和自治区要求,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20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扶)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不含形成遗产的抚恤金)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8.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5.计划生育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费。
7.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