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7〕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2号)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实践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