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拟出让的老厂区土地按法定程序招拍挂处置后,扣除土地成本和土地交易成本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净收益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在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按以下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1.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小于或等于土地成本收入的,土地增值收益不再支持给企业。
2.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内(含50%)的,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30%支持给企业,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3.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上的,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50%支持给企业,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在实行上述第2目、第3目标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支持比例,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企业老厂区土地处置后支持给企业用于搬迁改造的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搬迁实际建设进度提出拨款意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从支持给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中预留5%,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支付给企业。
(三)项目开工后,企业每季度须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抄报市财政局。
五、其他规定
(一)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从市政府同意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原有批文自行废止,并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退二进三”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并追回已执行的优惠政策中有关资金。
(三)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以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投资总额为准。
(四)使用了政府支持资金的搬迁改造项目,必须通过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