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搬迁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2007〕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搬迁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桂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改善环境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进工业化进程,按照“搬大、搬强、减污”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整厂异地搬迁改造寻求更大发展,腾出黄金地段,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申请异地搬迁改造的基本条件
凡列入市区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改造中需搬迁的或因发展空间不足需寻求更大发展的工业企业(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退二进三”异地搬迁改造。搬迁建设新址应进入本市工业园区选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的建设用地。
二、报批程序
(一) “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应提出申请,编制“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资委等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业企业提出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下达批复文件后,企业方可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退二进三”搬迁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审批或报建手续。
(二)“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老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市政﹝2005﹞51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可以到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选择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处置或收购储备,企业所得的土地成本收入可作为搬迁改造启动资金。土地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