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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全市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检查验收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全市首批
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检查验收的通知
(市政办〔2007〕43号)


各县、自治县、雁山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于2005年统一部署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每批二年,现首批已届满,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各县(区)与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签订了责任状,为检查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定于2007年4月中下旬对全市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首批整村推进122个贫困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农民收入、产业开发或劳务经济、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等情况。

  二、检查验收办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6〕12号)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三、抽查范围和方式

  验收组到各县(区)采取随机抽查形式验收。抽查的比例要求如下: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抽查的贫困村不低于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贫困村数的40%,原区定贫困县不低于60%,全州县不低于80%,面上县检查100%。

  四、检查验收提交材料

  每个县(区)要向验收组提供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自查报告。每个验收组验收结束后,要向市扶贫办提交检查验收工作报告1份及有关检查验收表格1套,市扶贫办形成综合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验收情况。

  五、验收机构的组成

  验收组由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部分县(区)扶贫办等单位派员组成。全市分为七个验收小组,组长由市扶贫办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派人予以配合并认真做好本县(区)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分组及成员名单附后。

  六、验收时间

  2007年4月10日至4月28日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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