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执行《
信访条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信访秩序,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以及提交仲裁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信访办、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