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法。逐步推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管活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联合实施,防止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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