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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在 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逐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 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 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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