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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法,实行专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项目, 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尤其是涉及经济的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规范性文件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规范性文件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该文件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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