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结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社会和劳动保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社会和劳动保障发展统计信息;
(五)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及办事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财政决算、预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标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和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通过沈阳市劳动保障网、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