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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试行发展党员责任制度

  29、为了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基层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行发展党员责任制度。

  30、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使基层党(工)委、党支部和基层党(工)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党小组长、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等有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来。党支部指定的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名单要报基层党(工)委备案。

  31、基层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党(工)委的有关要求,自觉履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职责。

  32、具体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责任;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特殊情况、有条件发展党员但连续2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33、对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责任人,由上级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34、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意见各项规定已吸收入党的,由上级党组织责成基层党委纠正,按规定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六、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35、发展党员工作总体上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的要求来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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