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23、为了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更广泛充分地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24、发展党员实行两次公示,对象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时间均安排在支部大会票决通过、上报基层党(工)委之后,基层党(工)委审批之前进行,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
25、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简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等情况,以及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信箱、邮编等。反映情况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26、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公示对象的居住地(村或社区)。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可以采取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
27、公示由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基层党(工)委及公示对象所在基层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公示程序为:
(1)基层党支部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或张榜公布公示内容。
(2)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共同受理群众意见,期限与公示时间相同。原则上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受理核实。对反映意见者的情况要严格保密,保护反映意见者的合法权益。
(3)基层党(工)委调查核实问题,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公示对象对所调查情况有申诉权,要在开会研究前向被调查公示对象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听取申诉意见。
(4)基层党(工)委根据调查结果,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表决是否批准入党或转正。
28、调查结果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对群众无异议或群众反映有问题但经查确认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展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对群众反映有一般性缺点和错误的公示对象,应及时予以提醒和批评教育,确认改正后按程序批准发展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对经查确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或转正的公示对象,不予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公示对象,暂缓发展或转正,待查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发展或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