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中培训对象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原则上未经过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9、集中培训内容应包括:《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将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培训辅导材料。同时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以及发展对象的职业、文化程度、年龄等差异,区别情况,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其他培训课程。
10、集中培训为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集中培训的具体时间由基层党(工)委在年初作出安排,并报区委组织部或系统党(工)委备案。
11、为保证学习效果,除集中培训外,还可针对发展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培训教育。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培训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培训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还可邀请一些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
12、集中培训结束时,要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核。考核可采取试题测试或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等形式进行,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方可发展入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暂缓讨论其入党问题,同时可安排其参加补考或下一期培训和考核。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学习的,也必须参加考核。
13、集中培训由基层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协调组织实施。集中培训原则上以基层党(工)委为单位,发展对象较少的基层党(工)委,可由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协调组织,若干个基层党(工)委的发展对象集中开展培训。
三、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14、为真实反映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实行票决制度,即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