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商品粮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作为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涉及商品粮项目的文件、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批复、下达的投资计划、图纸、招投标材料、建设合同书、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前与建设后的照片、有关项目建设的音像、仪器设备验收单、材料接收、领用单、施工现场记录单、监理日志、预算表、竣工结算单、各项资金支出帐,财务审计报告、有关票据、工程自查报告、预验收证明等,要安排专人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利用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快报系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报送商品粮项目进展情况和基地生产有关数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根据项目投资安排情况,分别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商品粮项目投资计划和经审批的商品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原则上投资不准超概(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渠道和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商品粮项目资金,项目管理费等支出不得超支,挤占工程、设备投资。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设立商品粮项目资金独立帐户,并按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由专业人员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商品粮项目资金;县(市)财政部门对商品粮项目资金要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督促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商品粮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