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市领导小组授权,各县(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市直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分别作为子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相应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实行商品粮项目目标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并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流程,对招标、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商品粮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 商品粮项目的设计、工程监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仪器设备、重要材料,由各项目单位会同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传输到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中标单位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后,项目单位要报送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施工招标和办理资金拨付的部分依据。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将招标工作情况,以书面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招标产生后,直接对项目单位负责,按时上报监理月报,如实记载监理日志,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度、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品粮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依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单位和市自检、省验收、国家抽检的顺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