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发改发[2007]77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期投入使用,经市商品粮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沈阳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和良种繁育、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新民、辽中和法库县(市)及市直项目单位建设的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商品粮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我市建设商品粮项目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组织、拨付和使用;
(三)组织项目设计及招标;
(四)负责项目进度安排、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水利局、审计局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计划安排和项目全过程监管;
(二)市财政局负责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
(三)市农委负责良种繁育、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市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商品粮项目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