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查处或投诉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质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

  (二)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举行质证的时间、地点;

  (四)投诉人提出招投标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

  (五)被投诉人就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的实事、证言和理由;

  (七)质证辩论的主要内容;

  (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质证结束后,质证笔录交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阅读及补正,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 以下证据经行政监督机关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四章 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