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开始后,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投标人解释公示内容,并完好保存投标文件原始正本,以便在受到投诉时待查。

  第十五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必要的证件,调查内容、证据取证要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查处、投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两名工作人员和记录员的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质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诉人就提出招投标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诉人及其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投诉人及其证据进行质证;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证据进行质证;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