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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监察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沈阳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公正、合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投诉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招标投标查处与投诉(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

  在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布负责受理招投标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六条 投诉人必须以实名进行投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需要鉴定时,鉴定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二章 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投诉人可依法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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