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第三章 备案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项目备案实行投资项目属地化管理,在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同一项目市内只能备案一次。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需要
市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备案;需要市备案的重大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经发局负责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对各地备案项目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有权纠正和废止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办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按备案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备案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应当按照项目备案管理权限规定,到相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沈阳市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备案文件: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