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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负责建立全市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市经委负责建立备案职责范围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时,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下进行备案,否则无效。

第二章 备案内容、条件及效力

  第五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备案确认书是项目申请相关许可和落实其它建设条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相关许可手续的前提。

  第七条 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书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确认书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的,如果国家或省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则需进行核准。

  第九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后,如果建设项目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当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四、拟新征用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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