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管理,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国防、军工项目,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全市项目备案工作有指导和监督职能,统一负责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由相应的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县(市)、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