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2003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的通知
(冀财综[2004]17号 2004年2月18日)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度地方上缴福利彩票公益金比例的通知》(财综〔2003〕63号)和《财政部关于确定2003年度彩票公益金上缴比例的通知》(财综便〔2004〕2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省2003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通知如下:
一、电脑型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销售额度的35%提取,其中上缴中央20%,省级留成4%,市县分成11%。
二、即开型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销售额度的35%提取,其中上缴中央15%,省级分成5%,市县留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