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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5]16号 2005年4月11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并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经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财政局、物价局公文形式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部门申请设立收费项目,要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厅(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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