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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省物价局和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物价部门负责。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范围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河北省物价局应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全省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省物价局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调定价格。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准确详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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