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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机构技术人员是重大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林业局;省林业局认为可能属于重大生物灾害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属于Ⅰ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报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确认。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经国家林业局确认我市为某种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地时,市林业局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接到国家林业局确认我市发生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通知或相关省、市发生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通报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县(市、区)林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同意,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2.2.4 市政府防治指挥部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授权发布本市行政区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市政府防治指挥部审核。
  4.3 通讯
  在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市政府防治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同时,市政府防治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上级防治指挥部上报终结实施Ⅰ、Ⅱ、Ⅲ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请示,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决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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